开云kaiyun官网登录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13 18:05:02 作者: 来源: 点击数:为进一步落实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关于广泛组织高等学校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意见》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文件精神,推进开云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学生健康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结合开云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提升综合素质、融入并服务社会的重要环节,是引导学生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的有效方式。
第二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为宗旨。
第三条 社会实践活动是以“广泛动员、精心组织,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密切配合、安全第一”为原则。
第四条 青年大学生要充分发挥聪明才智和创新优势,通过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基层群众服务。
第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的形式包括社会调查、参观访问、勤工助学、社区服务、劳动实践等;所有学生要利用课余时间(如各种纪念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组织开展各种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院应成立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学生社会实践活动计划的制定、组织、实施及表彰工作。院团委在学院领导小组指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开展学生校外社会实践活动、志愿服务活动以及相关计划的制定、组织及表彰工作。
第七条 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院团委牵头组织,党委宣传部、学生处对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予以指导和宣传;教务处、组织人事部要广泛发动专业教师参加、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共青团干部、辅导员、专任教师要亲自组织带领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三章 活动内容及流程
第八条 社会实践活动要结合专业特点,为基层群众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科技、卫生服务,积极倡导新思想、新观念,努力提高落后地区的精神文明水平,学以致用,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多做贡献。
第九条 社会实践活动应围绕社会考察和社会调查、企业帮扶、文化宣传、法律宣讲、支教扫盲、环境保护、公益劳动和文明共建活动等方面进行。同时,依托学生实践基地,发挥其在学生培养中的作用,通过双方协调,力争取得较好的实效。
第十条 学校重点扶持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为目的,以大学生“四进社区”、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青年志愿者等为载体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十一条 活动流程
(一)项目申报。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由实践团队撰写社会实践活动申请和活动实施方案,向院团委申报。
(二)审核立项。暑期社会实践项目,学生社会实践团队填写项目申报书,院团委通过组织专家对暑期社会实践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并做出基本评价,统一审核立项并备案。
(三)成果验收。社会实践项目立项后,实践团队应认真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各团队应仔细整理实践活动中搜集的各种资料并作好总结,在学期开学时提交高质量的社会实践报告,重要实践成果在全院进行交流推广。
第四章 活动要求
第十二条 要不断丰富社会实践活动的内容和形式,积极探索和建立与专业学习相结合、与服务社会相结合、与勤工助学相结合、与择业就业相结合、与创新创业相结合的社会实践活动机制,针对基层需求,科学规划项目,增强服务效果,使更多的学生投入到活动中去,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得到锻炼和成长。
第十三条 在社会实践活动过程中,各团队成员应遵守团队守则和相关纪律,加强组织领导,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确保安全,遵纪守法,明礼诚信,同时应根据活动主题扎实开展工作,积极维护学校的声誉。
第五章 经费来源及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具体实践项目的标准划拨学生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保证学生社会实践活动顺利开展。同时,积极寻求、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和赞助,扩大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社会实践活动专项经费的主要用途包括:资助立项的社会实践团队(其中重点团队资助金额不低于3000元);其他社会实践团队;奖励优秀社会实践团队、个人;学生赴边远偏僻地区调研补助费;其他时间开展的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的各项费用等。
第十六条 社会实践活动经费的使用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对于铺张浪费、弄虚作假的团队,将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各社会实践团(队)要合理使用实践费用,专款专用,账目要清晰、规范;各实践团队在资助金额限度内实报实销。
第六章 指导老师工作量及学生课外教育认定
第十八条 学校对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老师按下列标准计算工作量:
(一)专任教师随社会实践团队实地指导,每天工作量按6课时计算。
(二)指导老师随社会实践团队实地指导的执行学院差旅制度的相关规定。
(三)指导老师随队实地指导,提前两周上报计划,包括指导团队名称、人数、地点等信息,依据出差票据进行认定,依据照片、访谈记录等有效证明为准,院团委组织专家对活动的证明材料和计划执行情况总结进行认定,公布认定结果并备案。
第十九条 学生参加校内外社会实践和志愿服务活动,记入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学分,校内活动记5分,校外活动记10分。
第七章 考核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每年对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团队和组织进行表彰,颁发“优秀实践团队奖”“优秀指导老师奖”“先进个人奖”“优秀实践成果奖”等奖项。
第二十一条 各团队每年在活动结束时,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工作总结以及与实践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暑期主题社会实践活动,院团委组织集中考核交流,评选“优秀组织奖”。
第二十二条 暑期主题社会实践中的“先进个人奖”“优秀指导老师奖”由各团队根据实际开展情况推荐。
第二十三条 “优秀实践成果奖”由院团委聘请专家根据评审规则评审评定,并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院团委负责解释。
